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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董双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8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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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8002号
  •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董双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董双亮;周彦丽;魏战磊;张虎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8002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15931。负责人:韩书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林,该支行员工。被告:董双亮,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周彦丽,女,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魏战磊,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虎豹,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以下简称“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与被告董双亮、周彦丽、魏战磊、张虎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林,被告董双亮、魏战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彦丽、张虎豹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80.80元,本息共计101280.80元(其中利息1280.8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计算;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12%计算);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金融借款事宜发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董双亮辩称,借款真实,愿意偿还。被告魏战磊辩称,借款真实,是其签的字。被告周彦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张虎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5日,董双亮作为借款人与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从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用于进汽车配件,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月利率为8.4‰,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人处加盖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印章,借款人处有董双亮的签名、指印。同日,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与魏战磊、张虎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董双亮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1年1月21日,董双亮与周彦丽办理结婚登记,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5月19日,周彦丽签署《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主要内容:我叫周彦丽,本人与借款人董双亮系夫妻关系,本人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本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董双亮向贵行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期限36个月,用于进汽车配件。同意其与贵行签署的合同或文件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条款的约束。同时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地与其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2020年6月24日,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按约定向董双亮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08%。《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现被告已逾期偿还贷款。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配偶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按约定向董双亮发放贷款50000元,已履行合同义务,董双亮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要求董双亮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必然对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仅支持截至2021年7月26日,利息为1280.80元;剩余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12%计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董双亮、周彦丽系夫妻关系,董双亮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董双亮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魏战磊、张虎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故中牟农商行黄店支行要求被告魏战磊、张虎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双亮、周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7月26日,利息为1280.80元;剩余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12%计算);二、被告魏战磊、张虎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双亮、周彦丽、魏战磊、张虎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师慧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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