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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4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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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43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喻昭亮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4395号之一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7层801、8层901内02单元、9层1001、10层1101、11层1201。法定代表人:欧拓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方,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95号806房。法定代表人:喻昭亮。被告:李剑威,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喻昭亮,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锦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剑威、喻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亚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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