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2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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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2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负责人:杨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娅纹,女。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娅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湘100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26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问话、交款,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到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管理部查询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所在的郴州市苏仙区市委30栋3单元306号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娅纹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行为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告知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257.07(含执行费1176.21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6,257.0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萍瑛审判员 朱易南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昌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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