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9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B4区迎宾大道138号2幢1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X240701267。负责人:冯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北角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3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389X5。法定代表人:马振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振海,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东马垓村76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205213339。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6192001040018273和被申请人马振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账号为6228480218427218571内的存款共计710452.95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710452.95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具710452.95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6192001040018273和被申请人马振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账号为6228480218427218571内的存款共计710452.9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72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日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侯亚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X240701267。 被申请人: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7862389X5。 被申请人:马振海,男性,1982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韩垓镇东马垓村761号,居民身份证370832198205213339。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振海、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振海、陕西创迪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钰_立案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