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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发超、阮业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初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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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946号
  • 案件名称

    袁发超、阮业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袁发超;阮业坤;赵厚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民初2946号原告:袁发超,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阮业坤,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赵厚凤,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袁发超诉被告阮业坤、赵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发超,被告阮业坤、赵厚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发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阮业坤、赵厚凤偿还其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阮业坤、赵厚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阮业坤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开办养猪场临时周转。原告出于帮忙之心,从银行取出50000元现金借给阮业坤,阮业坤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发超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阮业坤。”之后,原告联系阮业坤要求其还款,发现阮业坤已经更换了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原告遂联系阮业坤的妻子赵厚凤,向其索要借款及阮业坤的联系方式。赵厚凤称有钱一定还,并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20日和2018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向原告的妻子转账1000元、1000元和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款均未果。阮业坤辩称,借款是事实,除了赵厚凤转账外,我和袁发超之间也有转账记录。赵厚凤辩称,我不认可这笔借款,阮业坤向袁发超借款时我不知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阮业坤与袁发超系朋友关系,阮业坤、赵厚凤原系夫妻。2016年3月7日,阮业坤因经营需要向袁发超借款50000元,袁发超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阮业坤,阮业坤出具借条一张交袁发超收存,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发超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条出具后,赵厚凤于2018年1月4日还款1000元、2018年2月20日还款1000元,阮业坤于2018年3月17日还款5000元,合计还款7000元。剩余款项,袁发超催要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另查明:2016年3月7日借款时,阮业坤与赵厚凤是夫妻关系。阮业坤将借得的款项用于开办养猪场,此时赵厚凤居住在全椒县陪伴子女读书,未参加工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袁发超提交的借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阮业坤从袁发超处借款,有借条及取款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袁发超依约交付借款50000元,阮业坤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时,阮业坤与赵厚凤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且赵厚凤在借款后向袁发超偿还了部分借款,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袁发超要求阮业坤、赵厚凤共同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赵厚凤辩称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明显与事实不符,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后,阮业坤、赵厚凤合计还款7000元,对下剩43000元两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袁发超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对袁发超现要求阮业坤、赵厚凤偿还借款4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结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业坤、赵厚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发超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阮业坤、赵厚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鑫书 记 员 周晓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银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称:全椒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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