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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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73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宋鑫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7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邮政局站前广场2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73793447Y。法定代表人:贾彦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行员工),男,1980年2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文化路59号楼3单元203室。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002060210。被告:宋鑫,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诉被告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伟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迪迪书 记 员 方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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