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瑜;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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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张晓瑜;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晓瑜;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津0103执恢204号西青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我院对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赵守柱、张晓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本院指定买受人张哲利(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85××××××××)单方强制办理赵守柱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南侧花溪苑29-2-603号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该不动产归张哲利所有,原产权证不予提供,产权证号111021126979,此证作废,不提供其他一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二、本院申请强制办理赵守柱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南侧花溪苑29-2-603号房产房屋抵押注销手续,不提供登记证明(他项权证)证号为:津(2018)西青不动产证明第4003641,不提供其他一切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相关文件。三、因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守柱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南侧花溪苑29-2-603号房产的查封。附:(2021)津0103执恢20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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