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8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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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820号之二案件名称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平;孙淑丽;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石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白雪,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建平,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孙淑丽,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前革村。投资人:蔡有武,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建平、孙淑丽、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281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建平、孙淑丽、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名下位于大连市××区××寨子街道××街××、权证号为大甘房权证辛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607.6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摇号确定由大连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大连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出具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名下位于大连市××区××寨子街道××街××、权证号为大甘房权证辛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607.66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值为698.86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至28日举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保留价为628.974万元。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以上述保留价为628.974万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部分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连神舟保温建材厂名下位于大连市××区××寨子街道××街××、权证号为大甘房权证辛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607.66平方米的房屋作价628.97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部分欠款。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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