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训林、张晓燕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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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训林、张晓燕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熊训林;张晓燕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训林,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熊训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晓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晓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训林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晓燕支付工资199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受理。2021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晓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25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晓燕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燕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燕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燕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社区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在该社区无收入、收益、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晓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晓燕适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被执行人张晓燕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被执行人张晓燕支付工资199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3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晓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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