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一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95号案件名称
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一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一飞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95号申请人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武功街6号楼8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朱丹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艳娇,系该公司行政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旭,系该公司客服经理。被申请人宣一飞,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申请人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庆兴、李日海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208号 下一篇 李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