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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一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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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95号
  • 案件名称

    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一飞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一飞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95号申请人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武功街6号楼8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朱丹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艳娇,系该公司行政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旭,系该公司客服经理。被申请人宣一飞,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申请人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顺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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