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5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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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5264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5264号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王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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