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俊德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8637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863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候俊德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候俊德;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王持强案件缘由
互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6379号之一原告:候俊德,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道勇,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负责人:杨弘亮,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萍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治河管理站九工区。法定代表人:沈静兰,总经理。第三人:汪持强,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街道566号2室。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候俊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汪持强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候俊德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候俊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俊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候俊德负担。审判员 黄 政书记员 朱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广远、任赛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91财保70号 下一篇 郭雄山、周爱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