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立勋与张仁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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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461号案件名称
解立勋与张仁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解立勋;张仁理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461号 原告:解立勋,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梅,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仁理,男,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川县。本院在审理解立勋与张仁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立勋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立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5元,由原告解立勋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钟 洋书 记 员 杜琎琎-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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