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97号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某;赵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97号原告:陈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某运输户经营者,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平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649号 下一篇 李国栋、史多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