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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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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97号
  •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某;赵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97号原告:陈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某运输户经营者,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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