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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芳、韩尚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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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254号
  • 案件名称

    杨亚芳、韩尚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亚芳;韩尚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芳,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韩尚峰,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永清县安次区。杨亚芳与韩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冀1023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亚芳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韩尚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韩尚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6月9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韩尚峰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韩尚峰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韩尚峰无车辆登记。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尚峰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尚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尚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韩尚峰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韩尚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标的款20000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冀1023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亚芳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韩尚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茂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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