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士远、刘连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17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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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17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士远、刘连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士远;刘连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1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士远,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刘连军,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执行人董士远与被执行人刘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特5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490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27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17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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