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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夏楼外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知民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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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知民初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夏楼外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夏楼外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知民初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曾22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张梅,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楼外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东街杞乡经典B区17号商业楼2层02号。        经营者:周伟杰,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一村二队1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宁夏楼外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韩金芳审判员    蒋玉春审判员    黄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姗姗书记员    杜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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