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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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485号案件名称
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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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485号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244277,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12号。法定代表人:戴联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833443C。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干道东转盘南600米。法定代表人:夏鸿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迎春书 记 员 孙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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