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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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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185号
  • 案件名称

    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唐福宁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185号原告: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振兴,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负责人:唐常青。第三人:唐福宁,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务工,住东安县。原告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东安县小心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德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玉保书 记 员 周永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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