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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伏根、朱正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4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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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4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伏根、朱正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伏根;朱正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伏根,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正兴,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伏根与被执行人朱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正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伏根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朱正兴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罗伏根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9月15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1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正兴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朱正兴名下的房产,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正兴名下房产。2021年6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正兴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罗伏根,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朱正兴限制了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罗伏根,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正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193029.38元(案款185000元、迟延履行金809.38元(2015年11月11日止)、后续迟延履行金未计算、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3220元)。本院认为,本案未受偿的金额为193029.38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正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伏根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罗伏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伏根发现被执行人朱正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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