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钟晓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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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57号案件名称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钟晓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钟晓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晓晨,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晓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358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钟晓晨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5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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