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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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945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945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770元,由王某1负担。审 判 员 郭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雷田书 记 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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