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126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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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126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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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2658号之一 原告: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BEC30。法定代表人:包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UNQY7U。法定代表人:邓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聪,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骏世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557757。法定代表人:蒋春林,董事长。第三人:重庆道易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艺术商业中心第四区一、二层)附18-09-0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4H620B。法定代表人:方江会,董事长。原告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索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骏世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道易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63.66元,减半收取计4081.83元,由原告重庆两江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迪-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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