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龙、姜振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511号案件名称
曹云龙、姜振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曹云龙;姜振芹;王东;金玉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曹云龙,男,1962年5月10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申请执行人:姜振芹,女,1964年7月14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69年2月9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金玉满,男,1956年12月7日生,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云龙、姜振芹与被执行人王东、金玉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11民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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