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李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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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825号案件名称
刘宇、李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宇;李冰;赵亮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亮,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佳宜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阳光园七区12幢8号。经营者:杨天宇,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昌图县,现住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刘宇、李冰因与被上诉人赵亮、铁岭市银州区佳宜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宇、李冰以与赵亮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宇、李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宇、李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宇、李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张鹏飞审 判 员 李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 紫书 记 员 黄博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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