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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王秀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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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5民初221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王秀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王秀菊
  • 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5民初221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为民大街。负责人:赵志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公司员工。被告:王秀菊,女,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平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与被告王秀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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