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3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6320号案件名称
纪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纪某;杨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6320号原告:纪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克山县人,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哈尔滨市人,现住庄河市(瑞泽食品厂后)。原告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纪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红霞、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153号 下一篇 邓宣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