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586号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开发区国税局背后。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勇国,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勇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飞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惠惠书 记 员 杨环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