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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醒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3执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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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执2075号
  • 案件名称

    张华醒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华醒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3执2075号执行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华醒,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张华醒补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华醒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18.6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8日、6月24日、8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在限额内予以冻结,截至8月30日实际冻结银行存款为50.18元,网络资金实际冻结金额为440.35元,因以上银行存款冻结的金额较少,故本案暂不予处理;另划拨上述的网络资金440.35元用于补缴案件受理费。三、2021年8月23日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40.35元。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3执20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审 判 员 梁玉庆审 判 员 吴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梁伟青书 记 员 黄伟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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