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智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执8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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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执89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智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智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燕瑶,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麦智波,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麦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71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麦智波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李、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案《中长期在线信贷信用贷款(期供)合同》(编号:9120190010010287)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利息3181.48元、罚息660.03元、复利176.56元];(二)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仲裁费1151元由麦智波承担。以上裁决麦智波应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58950.87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麦智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6152945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该院(2020)粤0604执16753号案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发函参与分配。经分配,本案得款1935元,退缴本案执行费784元,余款1151元退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X×××××及粤E×××××的汽车两年,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6月28日届满。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址的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处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执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大军审 判 员 胡 剑审 判 员 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容健祥书 记 员 林晓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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