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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赵宏电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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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665号
  • 案件名称

    徐丽、赵宏电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丽;赵宏电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宏电,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徐丽与赵宏电离婚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宏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事项为:被执行人赵宏电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执行依据内容主文:位于东海县白塔埠镇的房屋归徐丽所有,位于白塔埠镇的房屋剩余贷款由徐丽偿还。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事项为:被执行人赵宏电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由于(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案涉房屋不明确,亦无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内容,本院向作出该调解书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征询意见函,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如下:1、经查阅(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80号案件卷宗,上诉人赵宏电与被上诉人徐丽在庭审中均认可在东海县白塔埠买有房屋一套,是以双方名义购买,但双方均未陈述房屋具体位置。民事调解书中所涉房屋应当即系徐丽申请执行的房屋。2、民事调解书本身并未明确双方当事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但基于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的法律规定,民事调解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提供协助办理登记属于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3、涉案房屋存在贷款,调解书已经明确由徐丽偿还。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否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属于调解协议的内容。本院电话联系申请人徐丽,徐丽提供了位于东海县×××镇×××路××号××××××幢×单元×××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为本案申请人徐丽与被执行人赵宏电;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果。本院另查明,位于东海县×××镇×××路××号××××××幢×单元×××室房屋于2014年3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因涉案房屋于2014年3月3日办理抵押登记,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暂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或者解除抵押权后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丽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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