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琼、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790号
  • 案件名称

    段琼、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段琼;艾尼斯迪克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90号申请执行人:段琼,女,1982年9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艾尼斯迪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段琼与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琼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