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琼、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790号案件名称
段琼、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琼;艾尼斯迪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90号申请执行人:段琼,女,1982年9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艾尼斯迪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段琼与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琼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