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廷、天津正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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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857号案件名称
杨延廷、天津正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延廷;天津正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857号原告:杨延廷,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藏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正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豪威大厦B座11层。法定代表人:孙志友。原告杨延廷与被告天津正宇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延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延廷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杨延廷负担。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洪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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