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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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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2365604L。法定代表人:李晓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红,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625号1幢1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52166352A。法定代表人:董洪敏,总经理。本院在恢复执行乐山盛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泰立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人民币2300.00元和诉讼费人民币154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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