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依登古丽依扎提与海拉提恰肯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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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78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阿依登古丽依扎提与海拉提恰肯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阿依登古丽依扎提与海拉提恰肯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78号申请人:阿依登古丽依扎提,女,1979年4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海拉提恰肯,男,1992年8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阿依登古丽依扎提与海拉提恰肯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海拉提恰肯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拉提恰肯在银行存款388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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