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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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72号案件名称
车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车某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7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2019年3月27日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丹振检刑诉[2021]537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车某某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丹振检刑诉[2021]53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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