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志、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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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083号案件名称
刘国志、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国志;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083号原告:刘国志,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供销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建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国志与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绿佳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国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国志负担。审 判 员 刘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静茹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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