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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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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05号
  • 案件名称

    刘鹏飞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鹏飞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05号罪犯刘鹏飞,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晋10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罚金50000元(未交纳)、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1192.8元(未退赔),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3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7%,出勤率达97%;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肆次,余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刘鹏飞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应当综合考察罪犯刘鹏飞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飞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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