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小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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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652号案件名称
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小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小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652号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南河名城4栋1单元十七层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MA65L00U2N。法定代表人:徐启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诗皓,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公司员工。被告:曾小森,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张油房村77号,现住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小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边实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银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洋书 记 员 罗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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