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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夏成刚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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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196号
  • 案件名称

    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夏成刚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夏成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天兴镇天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939901549。负责人:刘泽素。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成刚,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夏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21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成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租赁费374213.00元及利息(以2%为月利息支付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夏成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成刚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夏成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夏成刚名下在泰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份保单,但二份保险均系纯保障健康的医疗保险,不宜提取;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夏成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夏成刚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成刚为该社区空挂户,只有户籍地在此处,未查明被执行人夏成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夏成刚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成刚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有作为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的案件9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成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夏成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恢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夏成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履行(2019)川0521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泸县正安钢模租赁站发现被执行人夏成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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