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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彪、朱春燕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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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798号
  • 案件名称

    杨彪、朱春燕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彪;朱春燕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798号申请人:杨彪,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春燕,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案立案执行的杨彪申请执行朱春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春燕应偿还申请人杨彪彩礼4500元,并偿还借款3000元,合计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春燕提出该款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最低偿还5000元至2022年1月22日前(古历2021年12月20日前)全部还清为止。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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