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辉、徐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798号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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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798号之五十案件名称
李明辉、徐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明辉;徐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798号之五十申请执行人李明辉,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溪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徐欣,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明辉与被执行人徐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4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4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丛赛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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