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马建国等马居不代、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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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286号案件名称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马建国等马居不代、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马建国;马居不代;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86号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营业场所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木干村46号。 负责人:张宝忠,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成,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马建国,男,1976年2月20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居不代,女,1973年3月2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冶吉录,男,1957年8月6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马玉英,女,1960年10月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住贵德县。 被告:马建民,男,1975年9月1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海夫赛,女,1976年3月15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与被告马建国、马居不代、冶吉录、马玉英、马建民、海夫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计2378元,由原告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车支行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仲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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