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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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237号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海燕;唐满龙;吴金玉;王建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海燕,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唐满龙,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吴金玉,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系被告唐满龙之妻)。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海燕、唐满龙、吴金玉、王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拥军代理书记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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