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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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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88号
  •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尚超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隽巍伟,系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宇,系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法定代表人:焦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东,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14元及执行费11064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14元;2、双方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830000元,其余利息部分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法院已扣划的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84元,扣收案件执行费11064元后余款669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下余未履行的案件款763080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3、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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