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莫开良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91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910号之二案件名称
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莫开良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莫水连;诸葛二妹;莫开良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水连,男,194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诸葛二妹,女,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开良,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被执行人莫开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开良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88×××15-3000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开良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市场分理处账号为37×××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开良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88×××15-3000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开良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市场分理处账号为37×××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2393号之二 下一篇 雷岳锋、赵存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