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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莫开良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9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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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91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莫开良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莫水连;诸葛二妹;莫开良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水连,男,194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诸葛二妹,女,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开良,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被执行人莫开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开良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88×××15-3000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莫开良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市场分理处账号为37×××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开良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88×××15-3000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开良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市场分理处账号为37×××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7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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