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洪德、宋洪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恢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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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恢164号案件名称
廖洪德、宋洪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廖洪德;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廖洪德,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乡冲山村腾**。被执行人:宋洪洋,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制碱厂一生活区**。被执行人:黄文彬,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筻溪居委会****被执行人: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div>法定代表人:陈延夫,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廖洪德与被执行人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湘04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洪德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8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宋洪洋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车辆,有银行存款1136.32元,已被本案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分别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产品等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委托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与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产品等其他财产。至今,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宋洪洋、黄文彬、娄底市金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4268.08元,已执行到位1136.32元,未执行到位133131.7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洪 灏审判员 王新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黎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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