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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益民、罗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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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38号
  • 案件名称

    尉益民、罗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尉益民;罗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38号原告:尉益民尉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栲栳镇田村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代奇邵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罗明罗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枫叶绿洲小区4-1-101。        原告尉益民尉某诉被告罗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益民尉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尉益民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尉益民尉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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