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益民、罗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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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38号案件名称
尉益民、罗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尉益民;罗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38号原告:尉益民尉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栲栳镇田村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代奇邵某,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罗明罗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枫叶绿洲小区4-1-101。 原告尉益民尉某诉被告罗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益民尉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尉益民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尉益民尉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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