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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正菊、周真俊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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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恢233号
  • 案件名称

    吉正菊、周真俊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吉正菊;周真俊;周玲;宋乃奎
  • 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吉正菊,女,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周真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周玲,系吉正菊之女、周真俊之妹。被执行人:宋乃奎,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终671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吉正菊、周真俊、周玲申请执行宋乃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毕节市不动产中心无登记信息。已冻结网络资金、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有房屋拆迁,经本院调查和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被执行人无签字房屋拆迁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恢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高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葛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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