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秋、黄仙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4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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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4062号案件名称
刘艳秋、黄仙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艳秋;黄仙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4062号原告:刘艳秋,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仙龙,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刘艳秋与被告黄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艳秋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艳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刘艳秋负担。审判员 于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韵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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